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