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收购转让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收购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收购公司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即股权收购、整体收购、资产收购。 (一)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目标的的收购。收购股权就是一个企业把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给第三个企业,最终结果是,被收购方只是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依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企业重组的形式之一。股权收购中过程,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 (二)整体收购 整体收购,是指企业以资产为基础,确定并购价格,收购企业拥有目标公司的全部产权的并购行为。因此,整体收购公司的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完成收购流程后,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成为收购方的一部分,所有经营权、控制权、支配权由收购方掌握。 (三)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和公司整体收购最大的不同是,资产收购不包括目标公司的负债,且双方都保持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收购的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现金、设备、专利、技术等。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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