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