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4号) 第十一条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依法设置牌匾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要件: (一)设置牌匾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 房屋所有权证 或 房屋使用权 证。 (四)承租协议。 (五)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 (六)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人)同意证明。 (七)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前款(二)项涉及从事医疗、刻章、废品收购、教学、科研等,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相关规定对所申请的牌匾设置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下发牌匾设置施工通知,施工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