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投标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要求如下: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④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条件: 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 2、《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可以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具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之条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条件。这里就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有良好的信誉,更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6、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对凑合式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和条件要严加甄别。 招标人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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