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依据: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