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买私后的转继承问题 |
释义 | 当事人信息 案件概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层5号房屋(建筑面积85.8平方米)由被告徐某2所有。 二、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由原告高某、被告徐某3、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按份所有;其中原告高某、被告徐某3共同占有六分之五份额,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共同占有六分之一份额。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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