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致人死亡取保候审申请书 |
释义 |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主旨是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供了具体理由支持该申请。申请人认为宋某是初犯,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涉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可以保证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孙立贤、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宋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9年7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8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按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保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检察院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贵局批准。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宋某系初犯,在此之前并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二、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 三、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 四、犯罪嫌疑人宋某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五、犯罪嫌疑人宋某涉嫌过失犯罪,相较于其他故意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犯罪嫌疑人宋某,可以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致 齐河县公安局 申请人:孙立贤、文常兴 2019年7月10日 拓展延伸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涉及到法律程序和取保候审申请。在这类案件中,法律程序非常重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处理。同时,被告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争取在等待审判期间获得保释。取保候审申请书需要详细陈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住址、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等保释条件。法律程序和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完善与合理运用,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齐河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申请人孙立贤、文常兴代理犯罪嫌疑人宋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审查,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涉嫌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犯罪嫌疑人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调查。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我们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的正常进行,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特此申请贵局批准。 申请人:孙立贤、文常兴 2019年7月10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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