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老师打学生 犯法。 法律客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法》第43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 ; (五)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