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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不安抗辩权法律效果的具体表现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适用情形有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丧失商业信誉等,违约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有: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哪几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提供确切证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后能否主张不安抗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不安抗辩权是不能一起行使的,因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适用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违约后无法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权利。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提供确切证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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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