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被银行正式员工高息诱惑诈骗140万 |
释义 | 金融诈骗行为的法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票据承兑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员工身陷金融诈骗,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银行职员利用高息诱骗案件,揭示了一个巨额诈骗阴谋 银行职员的高息诱骗行为,不仅仅是个别案件的发生,而是揭示了一个庞大的诈骗阴谋。这一阴谋涉及多名银行职员,他们利用高息诱惑客户投资,并以此为掩护进行巨额资金的诈骗。这些银行职员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收益等手段,让客户相信他们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然而,当客户投入资金后,这些银行职员却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最终导致了巨额财产损失。这一诈骗阴谋的揭露,不仅仅是对个别银行职员的追责,更需要对整个银行体系进行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通过揭示银行职员的高息诱骗行为,我们不仅仅发现了个别案件,更揭示了一个庞大的诈骗阴谋。这一阴谋涉及多名银行职员,他们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客户进行投资,并以此为幌子进行大额资金的诈骗。他们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收益等手段,让客户相信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然而,一旦客户投入资金,这些银行职员却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最终导致巨额财产损失。揭露这一诈骗阴谋,不仅仅是对个别银行职员的追责,更需要对整个银行体系进行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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