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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资本所有制是( )的产物。
释义
    法人资本所有制是法人股东化的产物。具体来讲,法人资本所有制存在两种典型形态,它们分别是公司法人所有制和机构法人所有制。
    公司法人所有制,顾名思义,就是指以大公司为核心股东的法人股份资本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态主要存在于日本。大体来讲,公司法人所有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持股主体看,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并列为大股东,其中公司法人股东居主导地位。在日本的大公司中,法人持股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大企业股东,也叫公司法人股东;一类是金融机构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年金基金、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股东。就股权结构而言,包括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在内的法人股东已占有绝大部分股份。在1950一1988年间,日本个人股东(不包括外国人)的持股率从61.3%下降为2.37%,而作为法人股东的金融机构和公司法人的持股率则从35.5%上升为76.9%。到了90年代,法人持股仍占主体地位,1990年在已发行的企业股票时价总额中,法人持股高达72.1%。
    2.从持股形式看,法人股东持股具有相互交叉、环形渗透的特点。所谓相互持股,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指A公司持有B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而B公司亦持有A公司、C公司...Z公司的股份;同样Z公司也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的股份。这样,在A公司、B公司、C公司...Z公司之间就形成一个互相持股的网络。由于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不是发生在两个法人组织之间,而是发生于一群法人组织之间,所以法人股东相互持股在企业集团中最为普遍。企业集团是一种资本联合体,其结构和运营皆不同于一般的个别职能资本,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新型的资本形态—法人资本。
    3.从持股稳定性上看,法人股东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强。公司法人或机构法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目的不在于享受企业的股息和红利,而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企业特别是外国企业控股,为了及时地从关系企业获得信息,加强与对方的业务来往,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由于法人股东不以谋求股息和红利或股票投机的好处为持股目标,因而不会受股市行情的左右而轻易地抛出股票,所以法人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场流动性很低,稳定性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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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