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000万元到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