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中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
释义 | 现实拍卖中,要约的效力在竞买人报价之前具有拘束力,而承诺是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才发生效力。 一、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 第一,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一方,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一方;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需要作出承诺,要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是出卖特定物的,那么不可以再向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相同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给受要约人带来的损失。 二、法律可以宣告要约撤回吗 法律对要约撤回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三、关于要约退回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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