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什么制止非法遏制极端 |
释义 | 处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原则是对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既体现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是宗教工作必须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宗教团体公章);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还要提供教职人员证复印件,是信教公民的提供信教的相关证明);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拟设立地村居及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意见; 8、县级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手续; 9、县级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如:拟建场所平面图、鸟瞰图及历史遗留房屋、石刻的照片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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