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四倍。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一、起诉欠款可以要求多少利率 优先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欠款利率,但不可以超出法定限制。以民间借贷合同为例,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借贷利息,但是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时,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对超出的部门,债务人自愿支付,则不受此限制。此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