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哈尔滨无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释义
    2016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如下: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哈尔滨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该内容由 周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18: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