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联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管辖问题、联营主体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等内容作出解释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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