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常说的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养老保险 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组成,多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形式运营。 (二)补充医疗保险 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对职工的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如果超过上述(1)和(2)规定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