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身证明”全称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当事人需提供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二寸照2张;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