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与证据:口供在判断犯罪中的作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同时对于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若这些措施不能防止社会危害,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法律分析 口头陈述的供词,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可以认定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如果采取这些方法还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的目的,那么也可以对其进行逮捕。 拓展延伸 口供的重要性:揭示犯罪真相的关键证据 口供作为犯罪调查中的重要证据,具有揭示犯罪真相的关键作用。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口述陈述,可以获取直接的、个人的、现场的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案件的证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口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口供的审查和分析也是必要的,以排除虚假陈述和错误信息的影响。综上所述,口供作为犯罪调查中的关键证据,对揭示犯罪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结语 口供作为犯罪调查中的关键证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可以提供直接、个人、现场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凭口供不能单方面认定犯罪,必须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因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口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口供的审查和分析也是必要的,以排除虚假陈述和错误信息的影响。只有在口供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它才能发挥其揭示犯罪真相的决定性作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受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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