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可知,旅行社在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下从事组织旅游的业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对此,我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 法规 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将针对无证经营的旅行社违法所得数额,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