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哪些主要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政策予以细化。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开展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答: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