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籍档案丢失,派出所该怎么做? |
释义 | 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是合法且唯一的方法。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不允许双重户口存在。当事人需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 没有变通的方法,只能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不允许双重户口; 2、当事人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延伸 如何处理户籍档案丢失的情况及派出所的应对措施 处理户籍档案丢失的情况需要采取以下步骤:首先,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详细信息和丢失的时间地点。其次,联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向他们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咨询派出所是否需要补办丢失的户籍档案,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手续。在办理补办手续时,应准备好身份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派出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和办理手续,确保户籍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建议在丢失户籍档案后,及时备份和保存其他重要个人文件和证件,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结语 合理处理双重户口问题,需注销后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当事人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手续。对于户籍档案丢失,应立即报案并联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详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补办手续时,需备齐身份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文件。派出所将核实并办理手续,确保户籍档案的准确和完整。同时,建议备份和保存其他重要个人文件和证件,以防再次丢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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