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伙期限到期之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合伙企业解散,另一种是继续经营。 如果合伙人不要继续经营,须解散该合伙企业,若涉及继续经营,则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进行备案。 合伙企业解散的,要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半个月内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他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的税款、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要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半个月内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