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是 |
释义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是在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收货物后开始。如果根据接收货物地点的法律或规定,货物必须交付给相关机构或其他第三方,那么经营人只有在接收了这些机构或行业交付的货物后,其责任才开始。 法律分析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始于发货人或其代表接管货物之时。若根据接管地点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则经营人只有在接收货物后才开始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仍须负责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种获取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根据本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该内容由 白小诩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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