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市范围内,单幢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根据《办法》,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房屋规格上,单幢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 (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