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大公文化交易平台是否合法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简称“大公文交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在香港依法注册设立,总部位于中国香港。 法律依据: 《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人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大公文交所)艺术品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艺术品投资活动安全、有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按大公文交所制订的规则保留艺术品单位的艺术品持有人、认购艺术品单位的发售代理商及购买并持有艺术品单位的交易商是该艺术品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艺术品单位後即取得其所拥有艺术品单位对应的艺术品的所有权。同一艺术品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艺术品单位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艺术品。 第三条 共有人按本公约约定行使对艺术品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按本公约约定及大公文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处分其享有的艺术品单位。 第四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单位即同时自动授权大公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及变更运输、存放人,与之签署、修改、解除、终止运输、存放协议等相关文件,交付、存放、取回艺术品。共有人享有与其所持有艺术品单位相应的艺术品的返还请求权。拥有同一艺术品全部单位的共有人一致要求返还艺术品的,应共同向大公文交所提出申请,并共同指定一名接收艺术品的代表,由大公文交所通知存放人返还。部分共有人不得要求返还。 第五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单位即同时自动授权大公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保险人,为艺术品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单位即同时自动授权大公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决定是否对艺术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展示,授权大公文交所自行决定展示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部相关事宜。除非特殊情况,并经大公文交所发布公告,并就展示收入处理作出安排外,展示一般为免费展示,共有人不主张任何收益权。 第七条 共有人取得该艺术品单位即同时自动授权大公文交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发现艺术品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艺术品进行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授权大公文交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因维护、修复产生的各项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共有人承担。 第八条 共有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艺术品单位的优先受让权,依大公文交所的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买卖艺术品单位。 第九条 共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艺术品单位进行质押。共有人质押艺术品单位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大公文交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质押权人应承诺同意依据大公文交所规则发生期满交割等特殊情形时,无条件同意大公文交所按其规则进行处置。符合上述条件,大公文交所予以登记的,共有人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艺术品单位,不得主张艺术品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共有人持有的艺术品单位被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共有人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艺术品单位,不得主张艺术品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冻结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非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艺术品,不得要求折价、拍卖、变卖艺术品,对其价款予以分割。 第十二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大公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艺术品单位,艺术品单位卖出时对艺术品的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艺术品的交付,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消灭。 第十三条 共有人作为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艺术品单位承担艺术品单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四条 艺术品单位规定的交易期限届满,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进行竞价交割。竞价交割成功的,所得款项扣除竞价交割费用按交割前共有人所持艺术品单位比例进行分配;竞价交割失败的,艺术品继续在大公文交所交易,直至大公文交所规定的下一个规定期限时再对艺术品进行竞价交割。 第十五条 同一艺术品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变更本公约约定,或变更大公文交所确定的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展示等内容的,应共同向大公文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大公文交所协商善後处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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