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法华侨离婚,应在法国办还是在中国办? |
释义 | 咨询:我是您的栏目的忠实读者,今天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我是持有十年居留证的华侨,在中国结的婚,现定居法国,拥有几处房产和商业资产,因与丈夫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想离婚。我想知道:一、我们双方都不是法籍,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家庭财产采用共有制,如果我们现在离婚,应该在中国办还是在法国办?二、财产分割是按中国法律办,还是按法国法律办?三、我们有一个孩子,已成年,对离婚有何影响?望能在栏目中给予答复,谢谢! 解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中国目前实行的管辖原则是: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所属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要求中国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对于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他们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乔女士的婚姻虽是在中国缔结的,她和他丈夫也都是中国籍人,但由于他们已定居法国,所以只有在法国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才会受理他们的离婚请求。 而从法国法的角度看,法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管辖采用的主要是居所地原则。鉴于乔女士夫妇现都定居法国巴黎,他们的离婚案应该可以被巴黎大事法院受理。 从中、法两国的上述规定来看,乔女士的离婚请求应该向法国巴黎大事法院提出。 第二个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冲突规则,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如果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财产制度将受双方婚后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国内法支配。据此,乔女士夫妇的家庭财产制度应看作适用中国法。然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如果夫妇双方的居住地都在法国,离婚适用法国法。但是,法国的判例又强调,立法者如此规定的目的并非要排除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的适用。换言之,像乔女士夫妇这样侨居在法国的华侨夫妻,在法国离婚时原则上应适用法国法律,但也不排除适用中国法律的可能性。后者的适用应有两个前题两个条件,一是应同一外国籍的当事人共同要求,二是该国籍国的冲突法规许可适用。 其实,在夫妻双方未就家庭财产制度签署合同,约定特别的家庭财产制度的情况下,选择中国法或法国法并无多大的意义,因为两国的法定家庭财产制度非常相似。 另外在法国,像乔女士这样拥有房产的夫妇,离婚分家产需要由公证人作成家产清算协议(conventiondeliqidationmatrimoniale),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公事公办。 关于第三个问题,鉴于乔女士的孩子已成年,离婚时将不存在子女的居住地、监护权和探望权等问题。但是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经济上尚未自立,离婚的双方仍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作出约定,或由法院作出裁定。 一、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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