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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权的种类
释义
    1、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我国国家有的财产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包括合法的收入、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2、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4、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起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变更
    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所有权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关系到新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所有权关系的稳定,因此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作了相应的规定。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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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4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