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评议后,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镇民政所; 5、镇民政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四条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