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营业税法》规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为销售发生的地点。但如属于跨地区销售或者网络交易,需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法律依据: 1.《营业税法》第二十二条:“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当按照销售发生的地点确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当按照销售发生的地点确定。跨地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发生地点和购货方所在地点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跨地区销售应税消费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函〔2013〕106号)第四条:“跨地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当按照销售发生地点和购货方所在地点确定。网络交易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应当按照销售者实际发货地点和购货方所在地点确定。” 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