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七年没领失业保险金,已视为自动放弃,已无法领取。 一.失业保险金依法原本就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基金,没有领取没有什么关系,但据规定,辞职后没领取失业金的,超过60天视为自动放弃,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职工跨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本人一起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