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则不需要再次告知。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风险程度等有关事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人已经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 2.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对方有关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并应当就有关条款作出说明。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风险程度等有关事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已经知道该情况或者该情况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 结论: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脑损伤等重要疾病史。否则,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则不需要再次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