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具体如下: 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 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 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 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 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三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2、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3、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