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章重新刻章流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备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名跟写上电话号码,需本人签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名跟写上电话号码,需本人签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复印件上签名跟写上电话号码,需本人签名);企业开业通知书(没有开业通知书的就用公司更变(备案)记录,有工商局盖章的原件跟复印件1份);公章有备案的,写一份更换申请书就好。如公章以前没有备案过的,就要写保证书跟申请书。 2、去公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拿到回执之后去刻制公章,之后拿回公章到分局去,这样就可以更换新的公章了。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刻制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以及法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须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任命的身份证。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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