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一种实质上的控制,即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 第四百七十二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