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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内公积金可以通用吗
释义
法律客观: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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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27 1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