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
释义 | 武汉生育津贴办理方式及流程 1、生育津贴由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持想应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2、职工生育津贴申请材料交单位后,若单位申报不及时或账户提供有误、支付失败等原因导致等待时间过长,可与参保单位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武汉医保局将及时核查处理。 3、职工可通过湖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我要查”-“生育津贴申报记录查询”里,查询生育津贴申报记录及相关进度情况。 (1)办理时间: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 (2)办理地点: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3)办理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4)办理时限:生育津贴支付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生育津贴由单位自女职工生育之日起90天内提交资料,社保局审核通过进行建档,向单位打款,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发放。领取生育津贴必须正常购买社保,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二.领生育津贴有下列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如果女职工具有生育享受产假等情形的,就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如果女职 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三.办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 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 (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生育费用如何领取 (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 五.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一)待遇享受天数: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二)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或流引产的人员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六.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 (一)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男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的人员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上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七.那些情况可以办理生育费用现金报销? (一)长驻外地人员:在长驻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二)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三)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其中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同济医院或协和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其余情况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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