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贷款下不来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房屋买卖贷款下不来的可以与银行联系是否是遗漏了相关材料,或者是提供保证人对贷款进行担保,或者是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以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一、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吗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 1、生效的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名称不同,质押的财产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法律规定抵押权主要是什么 法律规定抵押权主要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财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可见,为了实现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成为抵押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三、房屋抵押给个人有效吗? 房屋抵押给个人,只要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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