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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想问一下男方的结婚证上有没有女方的身份证号?
释义
    法律分析:结婚证上面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想问一下没有结婚证的孩子户口怎么去男方
    法律分析:没有领结婚证小孩可以上户口,流程如下:1、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籍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2、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持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想问一下离婚后男方的抚养费是否没有按时向女方申请改姓
    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能不给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想问一下出生证明是否需要孩子母亲的身份证?
    法律分析:办理出生证明是不需要办理准生证明的。准备宝宝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等材料就可以。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我想问一下没有结婚生子的女方那边可以落户吗?
    不结婚生了孩子可以落户口,有出生证明即可,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可以更改吗?
    当事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准备好证据材料,申请变更结婚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但若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法律依据:当事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准备好证据材料,申请变更结婚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但若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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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