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限制出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放弃申请出境的人员可以向有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解除限制出境的申请。 法律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执行出境入境管理职务中,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其出境: (一)正在被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被拘留或者正在被执行判决、判决书,但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被免除执行的除外;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同意出境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限制出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限制出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已申请出境的被限制出境人员,其已放弃申请出境或者已被拒绝出境的,应当在限制期届满前解除限制。 第六条 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应当在限制期届满前,对限制出境的需要依法继续限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续期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