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有何区别 |
释义 | 1、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履行的结果,均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取得原来本不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受益权,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2、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 3、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则是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卖和租赁的某些法律特征进行了结合,因此不能以此标准来判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 4、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5、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二、融资租赁有哪些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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