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姓名权又称婚姻姓氏,是指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夫妻独立人格权的重要标志。当代各国的夫妻姓氏,在立法上有三种类型: 1、坚持妻从夫姓,如瑞士。 2、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妻从夫姓,如德国。 3、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如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一、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姓名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自己的名。但是,自然人应当依法行使姓名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因此行使此权不得任意为之,必须依法变更。 3、使用姓名权。 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二、如何行使姓名权 当事人行使姓名权必须依法进行。一是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参与法律关系不使用正式姓名有可能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明、法律关系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二是不得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三是不得滥用姓名权。自然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但其行使以不损害他人为原则。如果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改名换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