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贫困生高消费: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假期经常到处旅游;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