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卖淫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对卖淫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人员,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