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
释义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是: 第一,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第二,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 第三,行为效果具有反竞争的影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五种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对五种因素的准确判断非常不容易,于是法律提供了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量化标准,只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则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显然,这样的市场份额必然产生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少数厂商具有市场支配力。但是,如果市场结构不存在寡头垄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市场支配力经营者,这就需要考虑上述五个因素。 法律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要禁止经营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排除、限制竞争。从产业组织经济学角度来看,支配性厂商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就会采取反竞争的商业行为,这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解释,应该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并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具体规定了六种“滥用行为”: ①不公平价格交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掠夺性定价,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便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 ③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可以分为单方拒绝交易与联合拒绝交易。 ④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的后果是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也就实质性地预先排除了竞争。 ⑤搭售,又称为捆绑销售,附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 ⑥价格歧视,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滥用行为”中有五种都前缀了“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制条件,那就意味着,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判断支配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的关键。何谓“正当理由”,法律未作规定,需要运用合理分析规则来判断。一般来说,“正当理由”首先是行为不具有排斥、限制竞争的目的,其次是行为具有合理性,比如季节性降价以低于成本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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