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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释义
    法律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这种支配地位由于被滥用而破坏了竞争以及被企业违法获得与维持时,反垄断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一般对“滥用”的定义以《欧共体条约》第86条的规定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理论界对此有着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到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法学博士曹*兵指出:“在决定垄断力滥用的存在与否中,市场支配地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至于‘滥用’,若无特别说明,它至少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过度使用’,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事实,若无损害事实,滥用也就不存在了”。
    在法律实践中,可以通过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某些具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来说,即其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企业或联合起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主观方面具有滥用的故意,即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各种滥用行为及其对有效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只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是实施了滥用行为;行为的后果具有反竞争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方面:
    1.强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强迫、利诱或威胁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该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即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歧视待遇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当的交易者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些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差别对待实质上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
    5.拒绝交易行为。即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拒绝相关企业的交易要求,从而保持自己在一定范围内的优势地位和竞争优势。但是并非所有拒绝交易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只有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反垄断法才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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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