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保密专利的解密;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