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生儿在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特别是在围产期,如对巨大儿的处理不当、肩难产处理不当等,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新生儿产伤因医方在围产期的诊疗行为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所致,如对巨大儿的预见不足,肩难产处理不当,助娩方式不合理等,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新生儿医疗纠纷责任归属问题研究 新生儿医疗纠纷责任归属问题研究是针对医疗领域中出现的与新生儿相关的纠纷事件展开的研究。在医院中,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明确责任的归属。这个问题涉及到医生、医院、家属等多方的责任和义务。研究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新生儿医疗纠纷责任的划分标准、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分析,可以为解决新生儿医疗纠纷提供参考和指导,保障新生儿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对于新生儿产伤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研究明确医生、医院、家属等多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深入探讨划分标准、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可以为解决新生儿医疗纠纷提供参考和指导,保障新生儿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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